第三章准入资质及入市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成为平台的交易商或商银机构,应填写《电交所跨境贸易电子交易业务申请表》,并须向电交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副本等,经平台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交易商或商银机构资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交易商、商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平台将视情况取消其资格:

1. 违反平台颁布的相关交易规则或风控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度规定的;

2. 未按平台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平台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1. 申请开户的合格的交易商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2. 交易商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交易商须保证交易资金、交易商品的合法性,交易商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或商银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开户文件。授权代表办理开户手续的,企业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开户及交易:

1、开户时,交易商、商银机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并保证所提供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同时需要在电交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以实现与电交所保证金专用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如交易商、商银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有虚假,交易商、商银机构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交易商、商银机构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电交所。如因资料发生变化,交易商、商银机构未及时通知电交所而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商银机构承担。

2、交易商、商银机构必须对交易账户和所有密码进行妥善的保管,并独自承担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如若确实丢失,交易商、商银机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确认,经电交所将这些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将密码恢复至初始状态。

3、交易商、商银机构必须确保其有足够的软件和硬件系统在电交所平台进行跨境交易业务。

4、电交所仅通过交易商账号和密码核实交易商、商银机构身份,交易商、商银机构应妥善保存好其交易商账号和相关的密码。凡通过交易商帐号及密码登陆进行的交易操作,无论是否本人(本机构)交易,均视为是交易商、商银机构的操作。所有因密码遗失及被盗导致的利益上的损失,均与电交所无关,由交易商、商银机构自行承担。

5、交易商、商银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一经发出执行后,均不得撤销或撤回,以电交所平台记录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