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竞卖交易

第五十八条

经电交所审核批准的交易商,可按照电交所规则制度发起竞卖交易。

第五十九条

发起竞卖交易的买方交易商需按统一格式向平台提交拟购买商品资料(包括品名、规格、材质、竞卖重量、起始单价、产地、质量标准、厂家、交收方式、交货地点等)。

第六十条

平台在收到买方交易商提供的拟购买商品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确定竞卖交易日期,通知相关交易商,并于竞卖交易前 24小时对外公布有关商品资料。

第六十一条

平台在征得买方交易商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买方交易提出的拟交易日期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

在每一场竞卖交易过程中,卖方交易商可以多次出价,平台按照最新报价冻结卖方交易商相应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在竞卖交易场次时间结束时,参与某一场竞卖交易的卖方交易商数量小于三个,则平台按流标处理,该场竞卖交易不再进行。

第六十四条

每一招投标交易的具体交易时间由平台确定。平台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平台网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