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交收管理

第六十五条

平台商品的交收采用提交提货凭证方式。提货凭证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收期限内递交给买方。

第六十六条

交易商彼此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十七条

交易商可选择通过平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交收手续。

第六十八条

交易商双方可通过平台与签约的保险公司在线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用。

第六十九条

挂牌交易、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根据交易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可在平台指定交收库交收,也可根据交易商双方协议自主完成。

第七十条

交收的商品应为在平台交易品种数据库中已注册的品种,且质量标准符合发布信息所描述。

第七十一条

商品交收数量以交易商双方最终核定的数量为准。

第七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收的商品质量符合平台发布信息描述的标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且平台有权对卖方交易商按有关规则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发生争议时,买卖交易商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由异议方申请平台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数量和质量以第三方检测机构签发的量检、质检证书为准。异议处理程序按照电交所有关规则及合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交收过程中出现的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溢短应不超过合同规定,交收结算应按照平台合同规定的数量结算。在合同规定范围以内的溢短,买方交易商不能拒绝接货。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溢短买方交易商可以拒绝,或者由买卖交易商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十五条

交易商向平台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当先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其中须载明: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代码、商品名称、品种品名、规格指标、质量标准、数量、生产厂家等其它需载明事项。

第七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接到《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的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请者回复能否接收该批商品和能够接收的数量,将有回复意见的《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发送至平台及交易商;如果不能接受,则需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回复意见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由指定交收仓库规定。超过有效期,交易商未向指定交收仓库入库或做出指定交收仓库可接受的解释的,指定交收仓库可以拒绝交易商原入库申请。

第七十八条

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接收商品入库,应及时向平台提出暂停接收入库的申请报告,并由平台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交易平台,平台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条

商品验收合格入库完毕后,平台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商应当填写《交易商商品入库单》,确认实际入库商品数量等信息,分清责任。

第八十条

平台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实际验收结果和报告单内容填写《存货凭证》或《仓单》,前述《存货凭证》或《仓单》将作为在平台进行仓单挂牌的凭证。

第八十一条

买卖交易商双方进行商品交收,应根据交收商品的数量向平台交纳交收手续费,具体参照产品交易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仓储费明细及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提供,经平台审核确认后执行并予以公布,指定交收仓库每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但应经平台审核确认,平台未公布新标准的继续使用上一年度标准。平台对出入库费、杂项作业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八十三条

最后交收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最后交收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其余费用由实际发生方或另行协议承担。

第八十四条

买卖交易商双方应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及时支付仓储费、装卸搬运等各项费用,或可由平台代收代付。

第八十五条

第三方质检机构名称及检验费用标准须经平台备案后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交收违约:

1. 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交易商未提交货物的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提货凭证及相关原始单据的;

2. 在各类交易产品的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未补足全额货款的;

3. 卖方交易商的交收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和买方交易商协商解决的;

第八十七条

若违约方的交易账户资金不足弥补违约赔偿金,电交所有权直接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优先用于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平台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其追索违约方应付的款项。

第八十八条

若交易商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平台可根据交易双方确认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九条

如果交收商品的质量变化和数量缺失确定为交收仓库的责任,则由交收仓库承担相关责任,平台会同交易商与交收仓库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十条

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交易账户所余资金均可由交易平台直接用于违约处理。

第九十一条

若交易商双方均违约,交易平台将直接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总额一定比例的处罚作为违约金罚没。

第九十二条

交易商违反交易平台交收有关规定,平台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 警告;

2. 限制其在平台的交易行为;

3. 限制出金;

4. 责令支付违约金;

5. 责令赔偿损失;

6. 中止交易商资格;

7. 注销交易商资格;

8. 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9. 对于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平台将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