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百二十三条

交易商因在平台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但前述协商或协调解决方式并非前置处理程序,交易商可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百二十四条

交易商对其在平台成交的合同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百二十五条

交易商一旦构成违约,平台有权终止其交易的资格,并有权根据另一方交易商的申请强制终止合同的履行,因合同终止履行产生的相应损失由当事违约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相应交易资金损失,平台将依法配合履约方向其索要赔偿。

第百二十六条

第百二十六条交易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平台均判定其违约:

1. 买方未按期将全额货款支付到卖方的;

2. 卖方未按期交付商品;

3. 卖方所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

4.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交易中有欺诈行为的;

5. 平台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百二十七条

违约处理办法:

所有各方因交易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以下规则解决:

所有发生争议或纠纷的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商银机构、交收仓库、对接银行、保险公司、物流仓储企业以及电交所平台等,除非彼此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提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天津。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各方均具约束力。

第百二十八条

交易商发生全部或部分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拥有货物、所得货款和在电交所保证金专用账户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