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风险提示

第百二十九条

交易商及商银机构应知悉电交所跨境贸易电子交易可能存在的以下风险:

 

1.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电交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交易商的交易产生影响,交易商、商银机构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以及导致的损失。

 

2.此交易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电交所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商端的设备配置或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交易商、商银机构的交易产生影响。另外,交易商的电脑系统有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交易商的交易指令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交易产生影响,交易商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 交易商在电交所的跨境交易平台内,通过交易平台成交后,即自动生成《销售及购买合同》;该合同非经双方交易商一致同意不可撤销,交易商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 电交所、商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渠道、人员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建议、指导和信息,仅供交易商参考,交易商应自主进行交易。交易商因按照前述分析、建议、指导、信息进行交易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5. 任何因电交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交易商的交易产生影响,交易商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交易系统临时或永久性关闭,电交所不承担责任,由商银机构负责对其开发的交易商进行解释,造成的损失由商银机构、交易商自行承担。

 

7. 上述风险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的列明有关该交易平台的所有风险因素,交易商在参与交易之前,还应认真的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