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挂牌交易

第三十一条

经电交所审核批准的交易商(包括商银机构),可按照电交所相关规则制度在平台挂牌。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通过平台参与挂牌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平台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挂牌交易的时间由产品交易实施细则确定。电交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平台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卖方交易商按照平台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品名、规格、质量标准、数量、出价方式、交货地名称、挂牌单价、挂牌有效期、配送方式、结算方式、交收方式等信息,通过平台进行"挂牌"。

第三十五条

挂牌交易的商品必须是在平台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修改没有成交的供货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双方即订立销售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挂牌交易的成交价为挂牌信息中所列的交货地点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或平台认可的其他货币。

第三十八条

卖方交易商挂牌时需冻结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比例、金额以电交所核定为准),可由电交所冻结交易商预存在电交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保证金,也可由卖方交易商提供电交所认可的银行保函、银行授信额度或直接以电交所认可的仓单或提货凭证挂牌。提货凭证挂牌通常是指采用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若买方交易商拒绝接受卖方交易商的不符点交单,卖方交易商可在平台对该不符点单据重新提交挂牌。

第三十九条

平台支持多种银行认可的挂牌、摘牌的担保方式,例如,银行出具的保函、授信、承兑汇票等担保方式,交易商需要向与平台签约的银行线下提供保函等单据,由银行审核通过后,平台可根据银行的信息在后台进行数据的录入。

第四十条

银行保函、授信额度等担保方式均遵从平台签约银行的服务规则。

第四十一条

电交所根据结算银行提供的信息,在平台中记录交易商的保函或授信额度,交易商可使用已记录的保函或授信额度参与交易;保函失效或结算银行撤销授信额度后,交易商将不得再使用已失效的保函或被撤销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

第四十二条

平台的汇率采取签约银行前一日的汇率标准,同时,在平台兑换其他主交易账户的货币汇率波动浮动比例保持在15%以内;平台的汇率兑换标准保留在2位小数点。如有调整或变动,以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十三条

挂牌交易中,交易商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由结算银行通过平台进行结算,或选择由结算银行直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结算。一旦交易商对交易过程产生异议,可自愿提交平台调解,但平台不对异议以及异议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平台对参与挂牌交易成交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参照产品交易实施细则。买卖双方交易商选择直接通过银行系统结算时,交易手续费由结算银行代收,结算银行将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划拨至电交所在结算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第四十五条

通过平台进行结算的,在生成销售采购合同时,需冻结买方交易商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比例参照产品交易实施细则。交收完成前,买方交易商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在电交所保证金专用账户中补齐资金以缴纳剩余货款及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平台将视挂牌、摘牌交易商的资质审核情况、在平台的实际交易采取的结算方式、交收情况等,可对交易商进行等级评分,具体规则以电交所官网发布为准;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选择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结算的,电交所将通过结算银行实时追踪买卖双方交易商的合同义务履行状况,并将履行状况在平台向买卖双方展示。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在平台结算而产生的报表信息,平台均有所记录;交易商可以及时取得并保存相关结算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