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结算管理

第九十三条

平台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九十四条

平台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23种主流交易币种,默认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

第九十五条

平台结算部负责对交易系统中交易、交收业务的统一结算,对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所有通过平台进行竞卖、竞买交易订立的销售采购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十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平台签订相应协议的,由平台指定,负责平台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并协助平台内交易资金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九十七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 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3. 具有发达、安全的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和先进、快捷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4. 承诺遵守交易平台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5. 拥有熟悉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专业人员;

6. 平台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八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1. 了解并掌握平台有关交易结算业务的规则、办法和实施细则,当上述规定发生修改和变动时,平台应及时通知结算银行;

2. 按照与平台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开设平台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

3. 按规定为平台及其交易商办理存取款、资金结算和资金划拨业务;

4. 了解交易商在平台的资信情况,监控发放贷款的运行情况。

第九十九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1. 保证交易商资金往来的安全、快捷,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2. 协助平台核查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3. 向平台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4. 协助平台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5. 为平台及其交易商提供必要的融资服务;

6. 与平台开展新型的合作业务;

7. 接受平台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督。

第百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平台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百一条

平台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预存在平台保证金专用账户中、为确保交易交收履行的、已被冻结、占用的资金。平台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第百二条

交易商订立交易合同后,须按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电交所按照交易商资质情况及实际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冻结。

第百三条

经电交所同意,卖方交易商可用注册仓单充抵履约保证金。

第百四条

持有注册仓单的卖方交易商向平台提交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注册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出订货的履约保证金不再冻结。

第百五条

买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自动转为交收货款的一部分;用非注册仓单交收的情况下,卖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交收完成确认后予以释放。

第百六条

当交易商因发生违规违约行为而无法履约,该交易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按规定用于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第百七条

平台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放交易商用于交易的资金。

第百八条

交易商在结算银行须开立结算账户,按规定每个交易商只能在选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一个结算账户。

第百九条

交易商与平台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通过平台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交易商结算账户办理。

第百十条

平台为每个交易商单独设立交易账户,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与交易商在平台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一一对应。平台在交易商交易账户中设立明细账,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盈亏、交收货款、交易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款项。

第百十一条

交易商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结算账户,须经平台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结算银行办理。

第百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的实时结算,由交易系统自动完成。其结算内容包括计算及结算所有销售、采购货款,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和权益。

第百十三条

平台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情况实时计收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发布,具体参照电交所的网站公示。

第百十四条

平台允许多种结算方式,包括电汇结算、信用证结算、承兑交单、付款赎单及银行汇票等主流的银行结算方式,除电汇结算可以在平台线上操作外,其余操作需与平台的签约银行进行联动操作。

第百十五条

平台可根据市场风险,按照交易商的资质情况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交易商须按照平台的要求和提示补足。

第百十六条

交收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的方法。

第百十七条

平台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百十八条

入金管理。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可实时转入资金,实现交易商结算账户向平台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资金。

第百十九条

出金管理。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实时申请出金,申请出金金额需小于等于可用资金,平台审核通过后,实现平台保证金专用账户向交易商结算账户汇出资金。

第百二十条

第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平台可限制交易商出金:

1.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平台立案调查的;

2.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平台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

3.平台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4. 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百二十一条

平台在受理交易商出、入金申请后,将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划转并将划账结果反馈至交易商的交易账户。

第百二十二条

交易商双方通过平台的电汇结算的交易服务费直接可通过线上履约保证金进行扣除、划拨,其余通过平台的结算方式的交易服务费需要与签约银行进行联动的扣除、划拨;交易商选择电汇支付方式,由平台的结算银行对交易商双方的货款进行线上划拨结算;交易商选择其他支付方式,由平台的结算银行直接对交易商双方的货款进行处理。